2022-09-23 09:30:11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失联”“空壳”典当企业名录的公示》
2022-09-23 09:30:11

2022年8月24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失联”“空壳”典当企业名录的公示》,将符合“失联”“空壳”标准的典当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届满,如未向提出异议,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启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程序。

【短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第十七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失联”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空壳”企业: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的典当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企业典当经营许可,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根据前述规定,针对“失联”的典当企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失联”“空壳”企业处置力度。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向社会公示力度、采取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方式,引导“失联”“空壳”企业主动退出,实现减量增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