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3 09:47:52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尊重和适用国际公约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美特高公司诉环行货运公司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2-09-23 09: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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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3日,美特高公司委托环行货运公司托运一批货物,双方达成合意后,环行货运公司向美特高公司发送账单,载明托运货物的数量、重量和应付运费,运输方式为“UPS-美国专线”,运输目的地为美国。美特高公司于当日支付运费并于6月14日交货托运。6月19日,货物通过海关清关,空运经首尔、东京等地后到达美国,并于7月10日送达收货人。在货物运输期间,环行货运公司称运输时间约15天,美特高公司未持异议。7月27日,收货人以货物迟延送达为由拒绝支付运费,美特高公司向环行货运公司请求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我国与涉案货物运抵目的地美国均属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因此对于涉案货物纠纷中涉及航空运输部分应以《蒙特利尔公约》为准据法。双方当事人同为从事国际货物代运的公司,熟知国际货运规则及风险,美特高公司选择了价格较低、非直达运输的专线服务,意味着其接受货运服务中可能面临的延误风险。涉案货物在清关、跨国航空运输中的延误非由环行货运公司所控制,且环行货运公司一直积极跟进货物运输流程,已采取全部合理措施,尽到勤勉义务。法院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环行货运公司不承担延误责任。

【评析】

与传统的国内货运不同,国际货物运输往往需经过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更远的运输路程、更长的运输时间、更多样的运输方式以及更复杂的国际、区际法律与政策要求,加大了运输延误的风险,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易引发纠纷。本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从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延误原因、延误时间等方面对延误责任进行深入分析,公平合理认定国际货物运输延误责任,体现法院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遵循开放包容、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充分尊重和准确适用国际公约,有效平等保护域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