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0 17:10:28
医疗数据合规热点速递-2022-第三季度
内蒙古卫健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的通知》
2022-10-10 17:10:28

8月17日,内蒙古卫健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的通知》,明确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加强人员监管,加强互联网诊疗业务和质量安全监管。

(一)做好互联网诊疗业务监管工作。医疗机构要将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电子证照等信息以及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其互联网诊疗系统公布,方便患者查询。开展互联网诊疗要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知情同意。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选择互联网就诊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接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判断其符合复诊条件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

(二)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活动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医疗机构要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将患者投诉纳入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畅通信息反馈渠道,规范处理患者投诉。要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纳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务人员主动报告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医疗机构要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

【来源:内蒙古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