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8 12:00:06
私募基金月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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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以下简称《补充公告》)。与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相比,《补充公告》主要完善细化了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扩大了适用对象范围。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印发)规定的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的任职、受雇、经营的企业或单位,也参照《补充公告》规定执行。

第二,完善了具体判定标准。对四要素中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进一步完善了判定标准。

第三,增加了负面规定。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等情形,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第四,明确了后续监管要求。一方面,优化实质性运营的市场主体享受自贸港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明确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提交《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还权还责于市场主体,促进纳税遵从。另一方面,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和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相关部门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事中政策辅导、事后风险防范机制,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是在企业预缴申报享受自贸港优惠事项后,强化事中辅导和风险提示提醒;二是建立常态化联合核查机制。每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至年底前,由税务、财政、市监等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核查工作组,对当年度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事后联合核查;三是建立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解决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争议问题,保障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详见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3/271426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