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8 12:04:50
私募基金月刊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2-10-18 12:04:50

2022年9月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指出,对于仅在境外集资的外商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参照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

《补充通知》指出,为做好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工作,便利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1〕1号)有关规定,在深圳市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对于在境外募集资金的试点企业,参照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深圳市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

二、其他要求按照现行制度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