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8 12:09:05
私募基金月刊
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承诺函等模板的通知》
2022-10-18 12:09:05

2022年9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承诺函等模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便利行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及重大事项变更业务,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中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承诺函模板,并提供了高管承诺函模板和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不涉及结构化发债承诺函模板。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中,需要管理人承诺持续、合规、有效展业,坚守20项相关底线要求,知悉并承诺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况,协会将对本机构及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不予登记相关措施;如存在其他禁止性情形或在后续运营中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协会将先暂停机构登记备案相关业务,并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将机构纳入异常经营等程序处理或经调查后对机构、机构第一大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直接责任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机构、本机构第一大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后续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将受到重大影响。如涉及刑事行为,将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 高管承诺函

高管承诺函主要用于高管及投资人员信息填报、高管变更等,需要向中基协承诺报送的本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本人实际履行相应高级管理人员职责,非申请机构的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3. 不涉及结构化发债承诺函

不涉及结构化发债承诺函适用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时需要选择“主要展业方向”,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其他。如果选择“债券”,就需要提交“不涉及结构化发行承诺函”,要求所有投资人员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承诺过往投资业务中不涉及结构化发债,并且未来合法合规展业,不参与结构化发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