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8 13:00:58
私募基金月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发布《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2022-10-18 13:00:58

2021年9月8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发布《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本次修订《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主要为满足投资可操作性需求、满足上位法同步更新需求以及满足投资管理体系建设需求。

《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事项

具体要求

产业基金

设立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于政策类、效益类两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全区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产业基金

组织架构

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管委会主任是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副主任是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财政工作副主任和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受托管理机构是温州市龙湾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区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子基金

要求

1) 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 出资比例:区产业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第一大出资人)。同时,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参股基金,形成投资合力。

3) 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等,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含)、退出期不超过4年(含),经管委会批准后延长期不超过2年(含)。

4) 投资领域: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主要投向本区重点投资项目,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高端制造业,特别是节能环保、数字经济、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及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扶持培育更多的成长型、科技型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5) 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龙湾区注册企业(以企业工商、财政隶属关系为准,下同)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倍。

6) 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市场惯例对管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谈判,且对区产业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管理费已含子基金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项目尽职调查费用、托管费用等。投资期内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不含2.5%)的比例收取;退出期内按子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本金不超过1%的比例收取,延长期内无管理费。

7) 子基金注册地址: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龙湾区。

子基金申请机构要求

1) 境内机构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境外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a) 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b)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现金;

c) 经营管理境外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累计管理的境外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美元;

d) 最近三年未受到有权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e) 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

子基金管理机构要求

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管理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 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新增绩效评价与尽职免责

1) 探索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区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的盈亏进行绩效考核。

2) 对区产业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面评价。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