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5 12:07:42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贵州水投水务集团威宁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2-10-25 12:07:42

贵州省市监局于2021年9月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威宁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7月,贵州省市监局依法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威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7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该案决定书。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1.相关商品市场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明确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从威宁县水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威宁县城区域无自建设施供水。同时,桶装水在价格和使用便利性上无法与城市公共自来水相比,二者需求替代性较弱。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2.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威宁县城区域。根据《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有条件整体划转的协议》(2015年12月30日签订),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授予当事人唯一长期的经营权,主要负责威宁县城供水的建设、管理、生产运营等业务。供水覆盖威宁县城区域(包括新城区、老城区和经开区)46449户,24万余居民用水服务。威宁县城的用户无法选择其他地区供水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威宁县城区域。

综上,本案相关市场确定为威宁县城区域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二)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案中,当事人事实拥有威宁县城独家供水经营权,是威宁县城区域唯一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提供者,市场份额为100%。由于当事人具备区域供水公用企业自然垄断的不可替代性和无选择性,用户对当事人的供水服务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尤其是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从当事人处申请用水,且相关供水工程须通过当事人审核验收,因此对当事人具有绝对的依赖性。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在威宁县城区域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当事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当事人存在限定威宁县城区域新建商品房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建设违法行为。

经查,2019年1月—2021年8月,当事人以确保安全质量、安装材料质量不出问题、对供水设施进行终身维护、确保客户用水安全等为由,通过明示或者暗示,采取与新建房地产用水企业签订《供水安装合同》等方式,限定新建房地产用水企业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二次供水工程交易。

(四)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城市供水条例》及《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均未规定必须由哪家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当事人限定新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建设必须委托当事人,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缺乏正当理由。

基于调查结果和评估结论,贵州省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1,630,984.71元,共计罚没款2,305,962.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