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5 14:30:03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2-10-25 14:30:0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徽省市监局”)于2021年5月对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7月,安徽省市监局依法对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7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该案决定书。

经查,当事人滥用其在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供应服务的支配地位,在提供管道燃气供应服务过程中,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本案相关市场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地域市场为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

1.相关商品市场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本案中,当事人向用户提供的商品(服务)主要是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当事人负责建设和经营芜湖市湾沚区城市天然气管网及相关设施,以管道形式输配、生产、销售和供应管道燃气。该区域内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由当事人独家提供,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区和旧城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同时由于城市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具有价格稳定、使用便利、气源有保障等特点,罐装液化气等商品可替代性较弱,用户更倾向于选择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

2.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本案中,当事人提供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地域范围为芜湖市湾沚区,根据原芜湖县人民政府与中国城市管道燃气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安徽省芜湖县管道燃气项目投资开发合同》及原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芜湖县管道燃气利用工程合资建设经营优惠政策的通知》,授予当事人在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30年,在此期间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管道燃气公司。当事人在芜湖市湾沚区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用户在所属地域内只能选择当事人提供的管道燃气的供应服务,不存在其他可替代的地域市场。因此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

综上,本案相关市场确定为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

(二)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占有100%的市场份额。在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只有当事人这一家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当事人提供的城镇管道燃气服务所占市场份额为100%。

2.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能力。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前,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当事人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当事人的公用企业性质及其唯一经营者地位,使得其具有控制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管道燃气作为一种高效清洁能源,客观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公益性的特点。因此,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新建小区开发企业或用户对当事人在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3.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难度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对经营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有着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具有投资大、难度高、成本回收周期长的特点,以及天然气资源的有限性、供气安全的严肃性,决定了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同类经营者很难进入。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在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当事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当事人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与其交易。

(四)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均明确了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市场是开放的、自由竞争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当事人限定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由当事人施工建设,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基于调查结果和评估结论,安徽省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没收违法所得5736265.12元,罚款3154455.46元,合计8890720.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