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5 14:59:42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6部新《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10-25 14:59:42

2022年6月27日,《反垄断法(修正案)》通过后,市场监督总局对6部反垄断配套法规、规章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分别针对《反垄断法》的各主要领域(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止行政垄断和知识产权反垄断等)。意见已于7月27日截止反馈。

序号

名称

原文详见

1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http://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xzfg/200902/t20090211_350515.html 

2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

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206/t20220627_458527.html 

3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

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206/t20220627_458534.html 

4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

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206/t20220627_458548.html 

5

《制止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

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206/t20220627_458540.html 

6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206/t20220627_458539.html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修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共5条。修订草案共7条,其中修改2条,新增2条,保留3条。修订主要围绕提高营业额标准和优化申报标准两方面进行。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的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行《暂行规定》共65条,本次修订共修改22条,增加12条,删除1条,修订后共76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引入停钟制度、按要求申报或不申报分别适用审查或调查程序的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实施集中”的概念、完善实体标准和程序性规定、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加重执法力度等方面。

(三)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修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

修订后的《规定》共47条,新引入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定义,明确实际和潜在的竞争者均可能成为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与国际通行规则有效衔接。新增经营者对所达成的纵向价格协议进行抗辩的权利,经营者可在个案中对其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举证。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更好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规范相关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确具体标准和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更加确定性的合规指引,更好提升市场预期。新增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法律责任,明确“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认定标准,细化相关违法情形,为执法机构精准执法和经营者依法合规奠定基础。进一步规范中止调查程序、细化宽大申请和认定程序、理顺豁免认定程序、增加约谈制度等。对照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相应调整了相关违法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等规定。

(四)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修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

修订后的《规定》共42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细化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完善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不公平价格”行为的考虑因素,比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其他区域价格时,将用于比较的商品明确为“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在调查程序方面,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中止调查和垄断案件报告备案程序,新增约谈制度,强化反垄断执法权威并对法律责任做出相应调整。

(五)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定的修订——《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

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此次修改更近了规章名称、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领域反垄断规则。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最新制度规定,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结合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实际,对条文表达全面完善。

(六)行政垄断规定的修订——《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与原《暂行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共31条,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调整细化了违法行为表现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要求、增加了执法约谈的规定、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衔接、充实了竞争倡导的内容,以此促进和补充反垄断执法,推进公平竞争政策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