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5 16:21:00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2022-10-25 16:21:00

2022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04号),批复内容如下: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具体而言,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条款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调整实施情况为: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短评】

在性质上而言,“暂时调整实施”不属于授权立法,亦不属于立法变通,而是属于“法律修改的创新模式”。从目的角度来看,自贸区作为改革的新型区域,突破现有框架限制,进行先行先试是其最本质的特征,通过修法来为之提供运行依据就在所难免。较之于自贸区的探索性和实验性,在特定辖区内暂时调整部分法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了最优考量。

从结果来看,暂时调整实施则明显产生了类似法律修改的效果。一是对行政法规空间效力的修改,自贸区直接排除某些条款的适用。二是对行政法规时间效力的修改,上海自贸区在一定期限内免于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期限一过或是整体修改或是恢复适用。三是对行政法规内容的修改,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对条例内容更是做了直接的变动。当一部法规在时间、空间和内容上都已经发生变动,其性质则基本无异于法律修改。

参见《立法法》第13条运行的规范性分析──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授权为视角》,载“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微信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AWkJLRIatesBqtOQ83_p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