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5 16:52:00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一个案件适用三域法律审理 实践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 ——原告翁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2-10-25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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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GGL公司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原告翁某系该公司的董事。案外人GGL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李某向其借款500万美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李某共偿还400万美元和400万人民币,其余借款本息到期后仍未归还。原告翁某代表案外人GGL公司将《借款协议》项下所有债权转让给翁某个人。原告翁某与被告李某就还款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同意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非独有司法管辖权,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香港法审理案件;而案外人GGL公司注册地系英属维尔京群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认定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公司注册地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中适用了中国内地和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三个不同法域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外国注册公司董事的权力、违约责任、借款利率和本息抵扣顺序、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等进行了审理。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能够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书,且GGL公司章程并未对该公司的董事权力进行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已知晓债权转让,案涉的债权转让行为有效。根据香港特区《放债人条例》及相关判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因双方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归还本息的顺序,应当按照原借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有权选择本息偿还顺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约199万美元。

【评析】

本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了中国内地、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三个不同法域的法律进行裁判,有效发挥了前海法院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机制优势,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处理跨境商事纠纷的意思自治,及时、平等、全面地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开放包容,体现了前海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