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3 18: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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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公开宣判
2020-12-03 18:44:10

2020年11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提出的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因购买游园年卡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入园方式变更引发纠纷,其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