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31 14:51:34
金融资管月报(第3期)
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5-31 14:51:34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6日

施行日期:2020年04月16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债转股投资计划

主要内容:《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共6部分21条,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原则要求,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与报送的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要点提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债转股投资计划等定义予以明确,明确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风险隔离、破产隔离、封闭式私募产品属性、符合结构化比例要求等基本原则。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其中,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和投资金额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满足(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同时,要求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债转股投资计划除投资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外,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另外,根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