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日期:2022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1日
关键词:工程质量保证金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住建部等五部门下达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
要点提示: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