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4 17:40:33
私募基金月刊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22-11-14 17:40:33

10月17日,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新的《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是2019年修改版本之后的再次修改。

本次修改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四点:

1、明确明确并扩大了政府投资基金的范围: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2、防范风险能力提升: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五)违规出借资金;

(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3、投资方向更加明确:

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聚焦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开展投资活动,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科学合理确定基金类型、投资领域、支持方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

(一)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优势产业发展;

(三)支持创新创业创造;

(四)支持绿色发展;

(五)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

(六)支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八)支持重大消费载体建设。

4、运作管理更加规范: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