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2 15: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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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相关政策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就《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11-22 15:37:15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0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概念,并明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修订征求意见稿》共20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 调整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范围。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原广播电台、电视台范围调整为含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业务的融媒体中心。

(2) 调整审批管理事项。主要有变更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程序、删除关于广电总局统一印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的表述、删除原来县级广播电视台自办节目的限制规定。

(3) 调整职责交叉的许可项目并规范相应许可材料。主要调整了有关节目传输活动许可的规定、有关节目传输的部分内容、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传输覆盖方式、技术参数等技术管理要求作集中归口表述。

(4) 依法设置许可项目。主要删除有关“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行政许可规定、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行政许可规定。

(5) 增加有关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的要求。结合监管实际,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明确作出“主动将播放的节目信号须及时、完整地提供给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机构”的义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