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31 14:56:11
金融资管月报(第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0-05-31 14:56:11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3日

施行日期:2020年05月13日

效力层级:两高工作文件

关键词:申请执行、查封、失信惩戒、债务利息

主要内容:《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涉及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依法中止申请执行时效,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有效防止执行财产被低价处置,依法执行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政策规定,强化应用执行和解制度,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合理减免被执行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充分发挥破产和解、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行工作等十个方面。

要点提示:《指导意见》提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工程的,原则上应当允许其继续建设。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商品房或现房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另外,《指导意见》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其无法及时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支持;被执行人申请减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的,不予支持,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