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15:45:22
投融资简报
海南自贸港开展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
2020-12-18 15:45:22

1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

根据《管理办法》,海南自贸港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可以在境外发行股票(含参与型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等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银行审核要求、内控制度、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的事项及备查资料留存等方面的要求:

  1. 明确审核要求。银行应按《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操作规程》要求,审核港内公司相关申请。审核无误的,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港内公司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交由港内公司留存。

  2.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发现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3. 需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的事项。银行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协商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港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非参与型优先股、存托凭证,仍按现行规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4. 留存五年备查资料。银行和港内公司应留存相关登记材料五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