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15:45:51
投融资简报
沪深交易所就新三板转板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0-12-18 15:45:51

11月27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合称为“《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1日。本次《转板上市办法》具体明确了转板上市条件、“2个月+2个月”审核期限、转板决定有效期及“12+6”限售期等转板衔接方面的细则:

  1. 转板上市条件。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同时,转板上市的企业还应符合于科创版、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相关合规性、市值及财务指标等要求。

  2. “2个月+2个月”审核期限。为提高转板上市审核效率,相较于科创板、创业板关于首发上市规定的“3个月+3个月”审核期限,本次进一步压缩转板审核时限为“2个月+2个月”模式,即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

  3. 6个月转板决定有效期。明确自交易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转板上市准备工作并向相应交易所申请上市。

  4. “12+6”限售期。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