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6 14:42:39
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新增类II)》(2022年版)的通知
2022-12-06 14:42:39

发文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日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主要内容:在2022年3月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深圳市住建局结合执法工作需要,对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2022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中15个与该部门行政处罚相关的具备裁量权空间的条款,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形成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新增类II)》(2022年版))。

要点提示:《基准》就:1)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2)相关单位未编制绿色专篇,或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3)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的;4)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未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改正的;5)建设单位要求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6)第三方评估机构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7)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8)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未在质量保证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或者未在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的;9)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11)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相关专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未对建筑物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尽到调试、评估、维护和保养责任的;12)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未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或者相关设备未正常运行的;13)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的;14)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的;15)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按要求实施节能改造的,共计15种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做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