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6 14:43:22
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
2022-12-06 14:43:22

发文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22日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竣工联合验收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有关“联合验收”的要求,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延期实施并重新发布,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

要点提示:《暂行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统一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收齐申报材料后,将申请人信息和材料同步送达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并且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时限不包括验收整改时间。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及结果文书,作为后续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依据。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