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02日公布了对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59号)。
该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59号) | ||
公司人员和场地不符合登记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六)项 | 取消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不配合协会自律核查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 |
未及时向协会报送重大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
2. 福建省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02日公布了对福建省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64号)。
该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64号) | ||
不配合安徽证监局现场调查工作 | 《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原《会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现《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取消福建省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并对其进行公开谴责 |
未如实填报产品备案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 | |
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
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缺失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 |
3. 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某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02日公布了对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某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65号、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66号、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67号)。
该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65号) | ||
未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取消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不配合协会自律核查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66号)、(中基协处分〔2022〕67号) | ||
作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 《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 《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 1.取消韩某基金从业资格; 2.对张某某进行公开谴责 |
4. 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03日公布了对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62号)。
该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65号) | ||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款 | 对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书面警示,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
基金运作不规范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
未如实向协会报送信息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第六条 |
5. 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罗某某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03日公布了对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罗某某、刘某、刘某某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55号)、《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56号)、(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57号)、(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58号)。
该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55号) | ||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对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56号)、(中基协处分〔2022〕57号)、(中基协处分〔2022〕58号) | ||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 《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 《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 对罗某某、刘某进行公开谴责 |
6. 北京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某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04日公布了对北京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某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68号)、(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69号)。
该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68号) | ||
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情节严重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九)项 | 取消北京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从业人员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且高管人员变更未报告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第三条第(一)项、第(六)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
未按要求向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69号) | ||
作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 《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 《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 对高某进行公开谴责 |
7. 福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某某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04日公布了对福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某某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60号)、(中基金业协会处分〔2022〕61号)。
该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60号) | ||
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第三条第(三)项 | 取消福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公司人员和场地不符合登记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六)项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61号) | ||
相关行为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第三条第(三)项 | 对林某某进行公开谴责 |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人员和场地不符合登记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六)项 |
8. 广州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赫某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11日公布了对广州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赫某作出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499号)。
该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处分〔2022〕499号) | ||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 取消广州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2、 取消赫某基金从业资格 |
挪用基金财产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 |
未向投资者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9. 上海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某、程某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18日公布了对上海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某、程某作出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462号)。
该机构/人员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处分〔2022〕462号) | ||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 取消上海上海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2、 取消李某基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3、 将程某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
经营管理失控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 |
10. 重庆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苗某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18日公布了对重庆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苗某作出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492号)。
该机构/人员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处分〔2022〕492号) | ||
违反专业化经营要求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 | 1、 取消重庆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2、 对苗某进行公开谴责 |
高管违规兼职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 | |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 《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
11. XXXX(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刘某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18日公布了对XXXX(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刘某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84号)、《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85号)、(中基协处分〔2022〕86号)。
该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84号) | ||
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对XXXX(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
未审慎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 |
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未按规定向协会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基金运作不规范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办公场所及高管任职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四项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85号)、(中基协处分〔2022〕86号) | ||
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 《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 《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 对王某、刘某进行公开谴责 |
12. XXXX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郑某、江某、池某某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18日公布了对XXXX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郑某、江某、池某某作出的《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2〕10号)、(中基协复核〔2022〕11号)、(中基协复核〔2022〕13号)、(中基协复核〔2022〕12号)。
该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2〕10号) | ||
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11号) |
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 |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向协会和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办公场所及高管任职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四项 | |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2〕11号)、(中基协复核〔2022〕12号)、(中基协复核〔2022〕13号) | ||
作为XXXX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对XXXX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其任职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 同上 | 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12号)、(中基协处分〔2022〕13号)、(中基协处分〔2022〕14号) |
13. 刘某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1月25日公布了对刘某作出的《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2〕14号)。
该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2〕14号) | ||
作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深圳市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任职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 《基金法》第九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