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31 14:58:30
金融资管月报(第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2020-05-31 14:58:30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5日

施行日期:2020年05月15日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关键词:合同案件、金融案件、破产案件

主要内容:《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主要涉及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以及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三个方面。 

要点提示:《指导意见(二)》提出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目标公司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按约定的业绩标准或者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指导意见(二)》提出对于债权人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场外股票质押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股票质权实现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加强政策引导和各方利益协调,努力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