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3 11:10:19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01-03 11:10:19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监局”)于2021年9月对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涉嫌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立案调查。2022年9月,浙江省市监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2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该案决定书。

经查,国家放开民爆器材价格后,2015年7月24日,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签订《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总经销公约》,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仍实行总经销模式,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为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总经销商,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的总经销业务。目前,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分别为浙江新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利化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顺源化工有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与上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之间为上下游关系。2015 年以来,在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下,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之间、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与总经销企业之间、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总经销企业与省外同行业企业之间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行为。案件主要事实如下:

(一)协会组织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总经销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况。

1.协会组织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民用爆炸物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组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与总经销企业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2.协会组织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总经销企业达成并实施限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

3.协会组织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总经销企业达成联合抵制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垄断协议。

(二)协会组织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总经销企业与省外同行业企业之间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情况。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协会组织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和总经销企业参加了多场线上线下省际合作会议,达成《省际民用爆炸物品市场合作协议》等公约,在限制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种类、价格、产量及销售市场等方面形成多项共识。

浙江省市监局认为,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构成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浙江新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利化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顺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浙江省市监局综合考虑配合调查等因素,决定对协会处40万元罚款,对其他当事人处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对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8322789.64元。5位当事人具体罚款数额如下:

序号

当事人

罚没金额

1

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400,000元

2

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37,130,721.52元

3

浙江新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8,408,265.96元

4

浙江新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5,658,844.40元

5

浙江顺源化工有限公司

1,324,30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