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3日
施行日期:2023年1月15日
关键词:成都、保障性租赁住房
主要内容:《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要点提示:《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3个月的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