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5: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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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禁止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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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66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并规定相关管理制度。这也是全国首个公开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的法规。《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 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强调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此外,《条例》还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归集、买卖、公开、使用、加工、传输社会信用信息;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归集、应用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变动理由等情况。


【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