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6 17:55:35
私募基金月刊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2023-01-16 17:55:35

1. 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分别于2022年12月7日和12月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相关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12月23日、12月28日公布了六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2〕276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尽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向投资者提供包含误导性信息的宣传材料;

未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合格投资者相关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2〕280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存在未有效执行私募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措施、基金投资决策不够审慎等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2〕279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2〕292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承担的部分费用收取方为关联方;

未向投资者披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未妥善保存基金投资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2〕27、28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规定披露与基金投资相关的重大信息;

未按规定披露基金承担的费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三十八条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对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2〕37、38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

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2〕48、49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对**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45,000元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45,000元罚款。

 2. 浙江证监局

浙江证监局于2022年12月2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相关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的信息;

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由非公司员工参与投资决策。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收取基金产品持有债券的发行主体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费用,且未纳入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 广东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于2022年12月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五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相关机构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178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投资者适当性调查程序不完整;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179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80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部分从业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两只私募基金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181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投资者适当性调查程序不完整;

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182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部分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

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4.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于2022年12月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0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开展具有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三十八条

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 山西证监局

山西证监局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12月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相关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29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个别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30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及投资运作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6. 湖南证监局

湖南证监局于2022年12月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相关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基金财产被公司关联方占用,目前尚未归还;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关于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占用关联公司基金财产,目前尚未归还。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7. 安徽证监局

安徽证监局于2022年12月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相关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个别从事基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向个别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现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8. 河北证监局

河北证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

挪用基金财产;

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账户收付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九)项、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存在未备案基金产品;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

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

对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

 9. 厦门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于2022年12月2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相关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25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3只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的信息;

4只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止损。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10. 吉林证监局

吉林证监局于2022年12月2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五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相关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26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未妥善履行划分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程序;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23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24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存在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22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25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材料;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