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团购指导会议
12月22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组织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滴滴等6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依法加强社区团购价格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规范社区团购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确保民生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
会议充分肯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严肃指出当前社区团购存在的低价倾销及由此引起的挤压就业等突出问题,希望互联网平台企业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在增创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科技创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体现更多作为、更多担当。
2. 社区团购“九个不得”
会议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严格规范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九个不得”:
一是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严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二是不得违法达成、实施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
三是不得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四是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一律不得实施集中。
五是不得实施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是不得利用数据优势“杀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是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妨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经营。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八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九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关于“九个不得”的热点问题包括:
“九个不得”分别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具体法律依据源于哪些条款?
企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相关风险如何?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组将通过本文做出简要解读。
2.1 第一个不得
第一个不得:“一是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严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简要解读:
第一个不得依据《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应注意:
如果依据《价格法》,不以具有支配地位为前提条件;如果依据《反垄断法》,则应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构成违法的前提条件;
《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的处罚力度非常不同;
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亦有关于 “以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以及关于 “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的表述,然而2017年版本已经将该条款删除。
价格法 |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反垄断法 |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2.2 第二个不得
第二个不得: “二是不得违法达成、实施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
简要解读:
“第二个不得” 是基于《反垄断法》中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定。应注意:
垄断协议不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条件,即使不具有支配地位,仍然存在“第二个不得”所述的违法风险;
该等协议应当是建立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即竞争者之间不应达成此类协议,但是,随着“轴辐协议”概念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中的出现,即使是非竞争者之间达成同等效果的协议也将存在违法风险,这也是“第二个不得”强调“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的原因。
反垄断法 |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2.3 第三个不得
第三个不得:“三是不得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简要解读:
“第三个不得”是基于《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应注意:
该等风险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因而以“具有支配地位”为前提条件;
经营者不应僵化理解“支配地位”,草率认为自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注意到市场界定方案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建议与执法机构沟通界定方案、或与专家结合市场情况讨论合理的界定方案;
“掠夺性定价”在法规中并无明确定义,其含义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实施该行为的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会造成短期的利益损失,但是这样做的目的是吸引消费者,以此为代价挤走竞争对手,行为人在一定时间达到目的后,会提高销售价格,独占市场。”
反垄断法 |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2.4 第四个不得
第四个不得: “ 四是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一律不得实施集中。”
简要解读:
“第四个不得”是基于《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应注意:
很多经营者忽略了经营者集中申报,若交易属于“经营者集中”并达到了营业额的前提下,未经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构成集中的交易包括:合并;收购股权(并非必须达到或超过50%)、资产;设立合营公司(指多个股东共同控制的企业,无论是否有外资成份)等;
营业额按照集团合并营业额计算;
营业额按照集团全领域营业额计算,不仅仅局限在与交易相关的业务的营业额。
反垄断法 |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2.5 第五个不得
第五个不得: “五是不得实施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欺骗、误导消费者。”
简要解读:
“第五个不得”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行为面临的行政处罚包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万元-10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面临100万元-200万元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该风险不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条件。
竞争法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2.6 第六个不得
第六个不得: “六是不得利用数据优势“杀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简要解读:
“第六个不得”是基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应注意:
数据“杀熟”是通俗说法,建议企业关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重点关注对认定“杀熟”的考虑因素;
该等风险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因而以“具有支配地位”前提条件;
经营者不应僵化理解“支配地位”,草率认为自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注意到市场界定方案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建议与执法机构沟通界定方案、或与专家结合市场情况讨论合理的界定方案。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第十七条 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2.7 第七个不得
第七个不得:“七是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妨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经营。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简要解读:
“第七个不得”是基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应注意:
无论采用何种手段:技术、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均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该等风险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以“具有支配地位”为前提条件;
企业应结合市场竞争情况、行业惯例以及反垄断法执法案例,对“合理条件”、“合理限制”、“合理费用”进行研究和理解。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第十六条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二)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
2.8 第八个不得
第八个不得: “八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简要解读:
“第八个不得”是基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应注意:
应参考《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相关规定对“非法收集、使用”的规定进行理解;
如果依据《反垄断法》执法,该等风险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因而以“具有支配地位”为前提条件;
针对此行为可不依据《反垄断法》执法。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第十六条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五)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
网络安全法 |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
简要解读:
根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
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
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2.9 第九个不得
第九个不得: “九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简要解读:
“第九个不得”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应注意:
除面临行政处罚外,此行为有刑事责任,违法风险极高。
此行为并非基于《反垄断法》,不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刑法 |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如您希望就社区团购“九个不得”进行深入讨论,欢迎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