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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3-0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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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8日

文    号:深建规〔2022〕10号

关键词:保障性租赁住房

主要内容:为了规范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办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机关、认定标准、认定流程等事项予以明确。

要点提示:《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或者区政府认定。依申请认定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为新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产权明晰居住房屋筹集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取得项目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运营管理单位;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申请人应当为运营管理单位。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办法》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原则上由区政府出具。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出具项目认定书。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原则上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其他项目的认定书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