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9 11:25:54
植德金融月报 2023-01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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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月12日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会公告[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1月12日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巩固资管业务规范整改成效,更好发挥私募资管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促进形成专业稳健、规范发展的行业生态,证监会在总结资管业务规范整改经验基础上,积极回应市场合理诉求,针对部分规定适应性不足等问题,对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定作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二是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对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扩募、费用列支、组合投资等规制进行一系列优化,适应私募股权资管业务投早、投小等业务特点,同时强调防范“明股实债”等违规行为。三是适当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包括完善集合资管计划人数限制规定、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等。四是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安排。包括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强化关联交易规制等。

要点提示:

在监管原则方面,相较于证券公司,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和公募基金公司“审慎”发展私募资管业务;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可以根据公司治理、内控合规及风险状况,对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结构、子公司设立等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隔离,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外;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并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可以设立PE子公司等从事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私募资管业务。

在一般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方面,新规将私募资管产品财产定位为“信托财产”,明确了私募资管产品的信托法律关系;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2022年启动的私募基金实物分配改革试点相呼应,新规也为私募资管产品的实物分配改革埋下了伏笔;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以符合条件的资管计划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载体的,不穿透计算人数;取消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20%的要求,仅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以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强化业绩报酬规范,明确长期业绩导向,要求管理人仅可在分红、退出、清算时提取业绩报酬,以往的定期提取模式不再可行;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结束后的验资要求;取消了私募资管产品备案前不得对外投资的要求。

在债券业务监管方面,新规要求私募资管计划投资单一债券(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债券需合并计算)占比超过50%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

在PE业务监管方面,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及扩募,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分期、分步投入的合理需求;规定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25%”限制,为其开展“投早”“投小”的创业投资以及并购投资打开空间;为满足投资退出便利等合理需求,允许资管计划通过SPV投资于标的股权,但该SPV应当严格界定,不能承担募资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允许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在财产中列支资管计划成立前的合理费用;强调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

在政策衔接方面,明确“新老划断”安排,由经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自主制定计划有序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