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9 11:32:44
植德金融月报 2023-0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3-02-09 11:32:44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进一步扩容,但同时也要求金融机构应在尽职调查、估值等各个转让环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转让工作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损公肥私等问题。

要点提示:

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并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个人不良贷款后,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关于受让个贷不良后的处置方式,可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不良贷款出让方应在转让贷款后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债务人明确知晓后即可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出让方应保留可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材料。

对于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金融机构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员工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避免一卖了之、高举轻放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