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9 18:12:24
私募基金月刊
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3-02-19 18:12:24

202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举报工作办法》”)的公告,旨在规范基金行业违规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基金行业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服务水平,对举报途径、举报形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举报工作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举报途径

定义“举报”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途径,反映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对象(以下统称“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基金行业自律规则,要求基金业协会依法实施自律管理的行为。

举报接收途径上,举报人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在线举报平台、信件信函,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其他途径向基金业协会提供举报信息。

但在举报内容方面,以下事项并不适用《举报工作办法》:一是基金业务办理咨询;二是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违纪问题反映;三是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与自律管理对象产生的民事纠纷;四是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由监管机构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事项。如果涉及上述事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基金业协会其他相应途径解决或者向有权机关反映。

2. 举报形式

基金业协会接收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分为个人、单位或委托他人举报。

《举报工作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举报事项属于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明确禁止,并有相应处理依据的违规行为;二是按照规定实名举报;三是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四是提供违反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可供基金业协会进行核查。

3. 撤回举报不影响作为线索处理

基金业协会及工作人员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被举报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被举报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单位内部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人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基金业协会将举报事项作为线索进行处理。举报人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基金业协会将举报事项作为线索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