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于2023年1月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无锡嘉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 ||
自2019年开始,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高管从业人员、注册地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 对无锡嘉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2. 北京证监局
北京证监局于2023年1月11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中商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号 | ||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对中商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3.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于2023年1月1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分别对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续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2号 | ||
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相关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等的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 对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4号 | ||
一是未实际参与深圳博达天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达天禧)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未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博达天禧2019年7月至今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材料。 三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 对深圳市永续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