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1:14:43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重庆一中院判决维持对江美元公司等的反垄断处罚决定
2020-12-31 11:14:43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江美元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美元公司)、周国江、王正田分别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就江美元公司上诉案的情况介绍如下:

重庆市一中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理由如下:

本案中,江美元公司作为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进行处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情况,以联营体财务人员确认的2015年至2017年电脑财务《现金日记账》及《各砖厂结账情况一览表》统计数据,计算江美元公司加入联营体经营期间2017年年度销售额为16680339元,结合江美元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扰乱了云阳县县城烧结砖销售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且所涉金额较大,及江美元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如实陈述并纠正了违法行为和地域经济发展状况等情节,责令其停止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按上一年度即2017年度销售额的5%处以罚款,计834016.95元,并作出渝市监经处字〔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江美元公司认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美元公司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处罚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等法定程序,其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江美元公司认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