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1:15:15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最高院驳回全幸公司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反垄断上诉案
2020-12-31 11:15:15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全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幸公司”)所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主要有二:其一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美国某公司的相关产品检测为合格并颁发证书的行为,其二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针对环境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检验的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原审法院认为:全幸公司在起诉时所提供的初步证据,无法证明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述所诉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审法院向全幸公司释明,全幸公司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本案被诉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主要理由如下:

经审查,全幸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6、9、14、20属于文章,证据材料11、23、27、29为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据材料30为司法解释,均不属于证据的法定种类,其余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其与上述所诉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原审法院认为全幸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无不当。鉴于全幸公司关于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关于本案的其他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再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