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1:17:12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商普云惠公司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案
2020-12-31 11:17:12

 2020年4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三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不服上述处罚决定,被罚企业之一的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云惠公司”)将市场监管总局告上法院。2020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垄断案是反垄断法生效以来首个顶格处罚案。在总局开出的这笔3亿罚单中,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三家公司分别被处以年销售额7%-10%的罚款。普云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05万元,并处2018年销售额9%的罚款,计4830万元;合计5435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1)三家企业是否关联并共同实施垄断行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调查,三家企业相当于一个“共同体”,由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惠公司”)掌控,共同实施垄断行为。 

原告方认为:三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应从股权、财务是否独立、是否独立纳税等方面考量。被告基于以上述零星、片面证据认定普云惠受康惠公司控制,证据不足。

被告方认为:一系列证据表明原告受康惠控制。如从公司人员名册、福利发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两家公司存在人员混同。普云惠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销售单据、发票,以及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交康惠公司保存,双方业务和财务往来密切。

(2)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存在滥用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

被告方指出: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三家公司通过包销、大量购买或者要求生产企业不对外销售等方式,控制了中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期间占有的市场份额超过90%,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对当事人依赖程度较高。凭借这样的市场支配地位,三家公司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此外,三家企业还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比如强制要求代工厂按照指令销售,否则不供应原料药,或者要求制剂生产企业生产葡萄糖酸钙注射液后,回购给它们等。

原告方认为:其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普云惠并未与原料药生产企业达成包销协议,调查笔录是单方证据,也未限制原料药生产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销售活动。并且这些企业自主销售了大量原料药,当事人不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至于回购制剂,原告方表示因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制剂,根据经营需要,采购制剂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法律也未规定销售原料药后不得再采购制剂。

(3)关于年销售额9%的罚款是否过重。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原告方指出:自身违法所得不到130万元。市场监管总局将原告等三家企业作为同一经营主体实施垄断行为来定性调查。但是在处罚时,却以三家各自存在垄断行为罚款,其处罚方式与认定垄断的主体不一致。原告方认为指出,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以普云惠一家公司实际违法经营产品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而且原告公司已经停止涉案产品的经营,应当视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被告方表示:主要从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对相关市场竞争的破坏性考虑,并根据获利情况计算违法所得。原告实施垄断行为导致原料药价格大涨,而且通过强迫性手段要求制剂企业回购,使得原本普通的低价药供应紧张,有地方被迫列为短缺药清单,性质恶劣。且这种垄断行为持续了两年多时间,导致一些患者福利减损。原告和康惠公司不仅在葡萄糖酸钙这种药品上存在违法行为,此前也多次遭到执法机构调查。在这次调查过程中还出现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天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法院并未作出宣判。

【来源:市监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