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6 16:25:59
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3-02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2023-03-06 16:25:59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1月9日

生效日期:2023年3月1日

关键词:信息基础设施、设施保护与安全

主要内容: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形态日趋多样、体系不断完善,为此,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沪府令〔2023〕75号),对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进行综合性立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发展和管理,统筹资源集约利用,推进设施保护与安全。

要点提示:信息基础设施是夯实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也是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2001年,市政府出台《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专门就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和规范管理等作了规定。近年来,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形态日趋多样、体系不断完善,本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机制不够明确、责任不够清晰、设施共建共享共维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等。为此,有必要对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进行综合性立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发展和管理,统筹资源集约利用,推进设施保护与安全。

按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办法》规定:一是统一规划。明确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资部门应将信息基础设施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二是集约建设。需要新建信息基础设施的,应优先共享利用已建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共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信息基础设施应与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三是资源共享。信息基础设施应优先利用公共建筑物或者公共设施设置;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场所应向信息基础设施开放;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应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此外,《办法》还对数据中心、物联感知设施等作了专门规定。

针对实践中信息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环节存在的问题,《办法》规定:一是明晰维护责任。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按要求制定维护管理制度;共建共享的设施应进行统一维护。二是明确事先告知。实施可能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施工单位或者相关企业应事先书面告知设施运营者,并协商采取相应技术防范措施。三是设定协议拆除和及时拆除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依法建成的信息基础设施;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确须拆除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与设施所有人或者运营者签订拆除或者迁建协议;设施终止使用的,设施所有人应及时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相关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拆除。

针对信息基础设施监督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办法》规定:一是加强安全保护。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联防工作机制;设施运营者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信息基础设施应加挂统一制式的警示标识。二是明确禁止行为。将侵占、盗窃、破坏、损毁信息基础设施等行为明确列举为危害设施安全的禁止行为。三是加强应急处置。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设施运营者制定并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