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3 14:57:40
植德金融月报 2023-02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03-13 14:57:40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

发布日期:2023年2月10日

施行日期:2023年7月1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48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要点提示:

《办法》对五级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关注债务人履约能力,强调信用减值在风险分类中的作用,将分类等级与逾期天数及信用减值明确挂钩。《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在信用减值方面,《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新的五级分类标准如下:

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但不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

《办法》建立重组资产分类制度,赋予债务人再融资的权利。一是明确重组资产的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明确规定多次重组的分类,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办法》强调风险分类以债务人为中心。《办法》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的相关概念,《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办法》增设不良资产风险评级上调制度。已纳入不良资产类别的金融资产,在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的情况下,如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可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一是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二是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三是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同时,对于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观察期,即6个月内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得上调,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开展债务人风险评估工作,对其全部债权重新进行风险分类,满足条件的,可以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