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 11:40:37
私募基金月刊 2023-02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2023-03-14 11:40:37

1. 厦门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于2023年2月1日、2023年3月1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厦门弘信云创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厦门弘信云创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4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未能充分保障厦门弘信移动互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个别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未取得部分投资者符合适当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适当性相关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关于对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6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不公平对待金恒宇栩之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栩之一号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未向栩之一号基金个别投资者披露该基金无预警止损线的信息;

未及时为栩之一号基金和金恒宇添乐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添乐二号基金)的个别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

管理的7只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等信息;添乐二号基金在关联交易前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发生变更时,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时限告知投资者;

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未对栩之一号基金的个别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审查;

管理的3只基金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的情形;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办公地址等信息不准确;

实际控制人存在向个别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二十五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八、十二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项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2.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于2023年2月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0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3. 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于2023年2月6日、2月2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云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32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决策不谨慎,投后管理不到位;

未按规定办理个别基金备案手续;

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云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38号)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标的个别财务数据;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资产负债、基金承担的费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4. 浙江证监局

浙江证监局于2023年2月2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对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等信息;

未按照合同约定就基金触及止损线的情形进行资产变现。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