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2 15:51:05
投融资简报-3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配套指引
2023-03-22 15:51:05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办法》及配套指引”),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

《办法》及配套指引是对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则基础上进行的修订,整合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年来发布的自律规则,明确了登记备案标准,更为完整、全面地展现了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进行自律监管的整体要求。

《办法》第四十五条将创业投资基金定义为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并放宽对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专业管理人的部分实缴要求:(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三)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办法》及配套指引针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不同要求。《办法》第八条规定,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管理团队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财产份额最低比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