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6 15:39:21
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3-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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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3月26日

关键词:物流企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发布此《公告》。

要点提示:《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不包括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这些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