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3月17日公布了对深圳市润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林润石、张秀兰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53号),对北京蓝海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4号),对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5号),对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及赵闻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53号、中基协处分〔2023〕54号),对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晓、华煜雯及狄思妤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6号、中基协处分〔2023〕47号、中基协处分〔2023〕48号、中基协处分〔2023〕49号),对东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刚及付京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56号、中基协处分〔2023〕57号、中基协处分〔2023〕58号),对上海净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韦然及隋晓炜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5号、中基协处分〔2023〕36号、中基协处分〔2023〕37号),对深圳陆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严建红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2号、中基协处分〔2023〕43号),对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江晓松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2号、中基协处分〔2023〕33号),对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廖垚、彭磊、杜晋钧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8号、中基协处分〔2023〕39号、中基协处分〔2023〕40号、中基协处分〔2023〕41号),对深圳前海慧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王祥、杨卫平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处分〔2023〕83号),对上海华领鋆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处分〔2023〕88号),对欧英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56号),对刘珂、刘斌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1〕40号、中基协字〔2021〕41号)。
上述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53号) | ||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1. 取消深圳润石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2. 将林润石、张秀兰进行公开谴责 |
未向协会及时报送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 |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润石,合规风控负责人张秀兰应当对发生在各自任职期间深圳润石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 同上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4号) | ||
未向协会报送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取消北京蓝海泰和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经营管理失控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5号) | ||
不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 | 取消乾元泰和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53号、中基协处分〔2023〕54号) | ||
违反管理人诚实信用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1. 取消腾邦梧桐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2. 对总经理赵闻晟进行公开谴责 |
不配合协会自律管理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 |
未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并更新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
未准确填报管理人登记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6号、中基协处分〔2023〕47号、中基协处分〔2023〕48号、中基协处分〔2023〕49号) | ||
未建立以及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第二十条 | 1. 对南土资产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2. 对合规风控负责人狄思妤及华煜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吴晓宁进行公开谴责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56号、中基协处分〔2023〕57号) | ||
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投资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 | 1. 取消东湖产业公司会员资格,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2. 对合规风控负责人、法务总监朱刚进行公开谴责; 3. 取消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付京基金从业资格,并将其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
存在非专业化经营情况 |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 | |
未履行产品托管义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
基金产品运作不规范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十条 | |
未履行审慎勤勉义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5号、中基协处分〔2023〕36号、中基协处分〔2023〕37号) | ||
与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信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委托其进行基金募集、设立以及日常运营服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 | 1. 对上海净玺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2.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韦然、隋晓炜进行公开谴责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2号、中基协处分〔2023〕43号) | ||
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 |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 取消陆羽基金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产品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
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
未准确、完整填报管理人登记信息且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
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2号、中基协处分〔2023〕33号) | ||
公开宣传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 取消上海马洲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2. 取消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江晓松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
虚假宣传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
存在财产混同情形 |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 | |
未履行审慎勤勉义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三)项 | |
信息披露不规范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非专业化经营 |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四条第(三)项 | |
登记备案信息不完备且更新不及时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 |
高管违规兼职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一)项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8号、中基协处分〔2023〕39号、中基协处分〔2023〕40号、中基协处分〔2023〕41号) | ||
未履行审慎勤勉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 | 1. 对深圳上元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2. 对合规风控负责人彭磊,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廖垚,总经理杜晋钧进行公开谴责 |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83号) | ||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十五条 | 1. 取消前海慧网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2. 取消法定代表人王祥的基金从业资格 |
经营管理失控 |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 |
未及时变更登记信息并报告重大事项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 |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88号) | ||
未及时向协会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1. 取消上海华领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2. 将法定代表人孙祺加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 |
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一条 | |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56号) | ||
北京嘉富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及时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办公场所不具备独立性等违规行为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对合规风控负责人欧英进行公开谴责 |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1〕40号、中基协字〔2021〕41号) | ||
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不配合行政监管且不按要求配合自律管理工作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对刘斌、刘珂进行公开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