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4 14:57:35
私募基金月刊 2023-03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2023-04-14 14:57:35

1. 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于2023年3月2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1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寰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关于对上海寰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1. 未按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2. 未妥善保存个别投资者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对上海寰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

 

 2. 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于2023年3月2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2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于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私募基金完成备案登记时披露重要进展,航航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1.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对航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 湖南证监局

湖南证监局于2023年3月2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2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联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关于对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1. 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根据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将部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

3. 未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关于对湘联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1. 部分档案资料遗失;

2. 部分投资者的收入证明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 与投资标的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债券补差费用,明确了年化收益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湘联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4. 重庆证监局

重庆证监局于2023年3月1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1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关于对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不足5人,且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也未在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2. 对私募基金产品所使用的评级规则中未包含私募基金产品投资集中度因素;

3. 未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对员工使用微信开展基金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实施留痕和监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七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对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 四川证监局

四川证监局于2023年3月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2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秀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关于对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1. 公司从业人员、基金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

2. 管理的济南瑞景同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只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规定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4. 将个别基金财产间接投向类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

5. 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超出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6. 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

7. 个别基金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且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对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张越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在投资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多只私募基金产品时,存在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对张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解秀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在投资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多只私募基金产品时,存在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对解秀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6.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于2023年3月20日、2023年3月2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6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前海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芬、深圳市前海金聚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姜囡、宋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深圳海棠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关于对深圳前海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杨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未实际参与相关私募基金所投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以及投后管理,未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对深圳前海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杨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深圳市前海金聚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姜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前海金聚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未实际参与长盈二号所投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未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照长盈二号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长盈二号2020年、2021年关于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重大信息;三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对深圳市前海金聚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姜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宋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深圳海棠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海棠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二是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部分投资者未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对深圳海棠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宋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7. 厦门监管局

厦门证监局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3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厦门景圆蓝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金波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关于对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1. 不公平对待金不同投资者,未向个别投资者披露该基金无预警止损线的信息;

2. 未及时为个别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

3. 管理的7只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等信息;在关联交易前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发生变更时,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时限告知投资者;

4. 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未对个别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审查;

5. 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未对个别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审查;

6.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办公地址等信息不准确;

7. 实际控制人存在向个别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项

对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实际控制人林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厦门景圆蓝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黄金波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未配合现场检查提供相关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对厦门景圆蓝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金波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