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8 14:51:05
投融资简报
金融行业 |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2021-01-18 14:51:05

2021年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监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的底线要求,《私募基金监管规定》所载正式公布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私募基金监管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2. 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应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3. 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4. 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同时,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5. 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6. 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为平稳过渡,《私募基金监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