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8 13:59:17
植德金融月报 2023-0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公告
2023-04-18 13:59:17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年3月6日

施行日期:2023年9月1日

效力层级:行业规定

主要内容: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业务规则》由交易商协会在《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以下简称“《ABN指引》”)的基础上修订并更名,将一些实践经验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除了新增“存续期管理”章节外,对“总则”、“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章节均进行了调整和修订,拓宽了规制对象的范围、丰富了参与机构的类型,旨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相关主体归位尽责。《披露指引》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出发,针对发行环节、存续期间等环节规范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旨在通过加强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规范,推动市场回归资产信用本源。《业务规则》及《披露指引》的发布标志着银行间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要点提示:

《业务规则》将产品高度提升至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了银行间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定义。《ABN指引》只针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规定,而《业务规则》更注重对ABCP的兼容,将ABN、ABCP等以及未来可能的创新工具并列地纳入“银行间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一概念下,建立了更为统一、兼容的监管框架,也为未来更多可能的创新工具打开了想象空间。

《业务规则》明确特定情形下可以豁免备案,简化发行程序。特定情形包括:(1)资产支持证券首期发行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2)ABCP滚动发行且募集资金仅用于兑付上一期;(3)基础资产为具有较高同质性与分散性的债权类资产;(4)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务规则》对风险自留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发起机构以风险自留为目的持有的部分基础资产不得转让,应持有到期。

《业务规则》规定发行载体必须是“特定发起机构”,即发起机构被排除在发行载体之外。对于特定发起机构,一方面《业务规则》要求特定发起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披露指引》增加其信披义务,对其披露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业务规则》新增“存续期管理”章节,明确存续期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为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并列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

《披露指引》共分为总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附则四个章节三十八条。其中,发行环节的信息披露主要规定了发行前应披露文件,具体还包括募集说明书应披露内容,基础资产相关信息等;存续期间,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定期披露资产运营报告,且明确了资产运营报告应包含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