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8 14:56:18
投融资简报
《刑法》修正案通过,显著加大证券犯罪处罚力度
2021-01-18 14:56:18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新闻稿《彰显“零容忍”决心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祝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本次修正案新增条文15条,修改条文32条,其中明显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要点如下:

  1.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2.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3.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4.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此外,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