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河南省财政厅在《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13号)(“《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制定了《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办法》”)。《办法》对《暂行办法》的结构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和充实。结构方面,把《暂行办法》附件有关内容整合至正文,呈现更为简练。内容方面,共八章五十五条,主要围绕基金设立、组织架构、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基金退出、预算与资产管理、考评和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如下:
事项 | 具体要求 | |
定义 |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内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以注资国有企业方式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 |
基金设立 | 设立要求 | 1) 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支持创新创业;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2) 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未来产业破冰布局,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产业发展规划设立。 |
基金类型 | 政府投资基金依据风险高低设立天使类、创投类、产业投资类等基金,以创投类、产业投资类为主,对市场化的天使类基金给予奖补。 | |
基金模式 | 直接投资模式、母子基金模式 | |
基金存续期限 | 1) 母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 2) 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7年,其中天使类、创投类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存续期限可适当延长,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最后到期日; 3) 母基金可以不设投资期和退出期,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原则上应明确投资期和退出期。 | |
资金募集 | 1) 政府出资部分由财政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出资; 2) 社会资本出资部分由基金管理机构面向合适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3) 政府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 |
管理机构 | 受托管理机构条件 | 1)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2) 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较为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和与之适应的专业管理团队; 3) 诚信经营,依法合规运作。 |
基金管理机构条件 |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 基金管理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3)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 4) 受托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 |
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 | 基金投向 | 1)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河南省企业; 2) 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出资)子基金的,对河南省企业投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度的1倍,参与国家级基金出资的,可从其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
直接投资项目要求 | 1) 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且对同一直接投资项目累计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2) 投资涉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以并购重组为投资目的的或参与国家级基金出资以及与知名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可不受上述限制。 | |
禁止从事业务 | 1)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基金;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 |
基金退出 | 退出方式 | 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企业上市减持、股权(股份、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回购、减资、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退出条件和方式择机退出。 1) 政府出资从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 2) 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政府出资可通过约定份额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的,政府出资应按照章程约定择机退出。 |
基金终止与延长 |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同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 |
考评和监督管理 | 1) 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及受托管理机构尽责情况等开展考核,有效应用考核评价结果。 2) 采用政府委托出资方式的,财政部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政府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基金的金额计算)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