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5日,江岸区人民政府印发《江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岸政规〔2023〕3号)(“《办法》”),《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二条,从机构职责、投资运作、风险控制以及监督考核等方面规范和加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江岸区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从而加快构建“531”产业体系。《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主要规定如下:
事项 | 具体要求 | |
定义 | 江岸产业发展基金(“江岸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通过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全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 |
资金来源 | 主要包括财政分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 |
投资类型 | 1) 专项投资:是指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和工作部署,由江岸基金参投的母子基金及直投项目; 2) 市场化投资:是指在年度投资计划内,江岸基金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主决策参投的母子基金。 | |
投资运作 | 专项投资 | 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履行相关程序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提请江岸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
市场化投资 | 原则上由江岸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自主决策实施,报江岸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 |
出资比例限制 | 1) 江岸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20%;在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均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2) 江岸基金直投项目,其出资比例不得超过直投项目实缴资本的10%。 3) 江岸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4) 江岸基金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同支母子基金,江岸基金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50%。 | |
返投要求 | 原则上不低于江岸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较高或者规模较大的母子基金,可适当放宽。 | |
基金存续期限 | 一般不超过7年,遇有重大事项变更或者存续期满确需延期的,由母子基金的决策机构审议。 | |
基金退出 | 1) 原则上按照市场公允价值退出; 2) 投资额高于江岸基金出资额的1.5倍,且对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者对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按照适当的优惠政策退出。 | |
亏损责任承担 | 1) 原则上首先由母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母子基金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母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 2) 对于参与设立的天使、种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早期投资基金,在出资人共同承担亏损的前提下,江岸基金可承担高于其他投资人一定比例的亏损,最高以其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3) 江岸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 |
管理费 | 1) 专项投资原则上按照项目每年50万元至100万元计提; 2) 市场化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江岸基金实缴金额的1.5%每年计提; 3) 总体管理费率不超过江岸基金实缴规模的1%。 | |
监督考核 | 1) 对于专项投资,重点考核政策目标、撬动放大、规范管理等内容,兼顾经济效益; 2) 对于市场化投资,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规范管理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