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分别于4月21日、4月25日和4月28日公布了八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字〔2023〕74、62、63、64、76、80、81、94号)。
上述八家私募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74号) | ||
产品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 | 《基金法》第九十四条、《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撤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登记。 |
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 |
未及时向协会报送相关信息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 | |
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62号) | ||
违规从事募集业务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 对**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
人员违规兼职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条第六项 | |
办公场所不独立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条第三项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63号) | ||
违规从事募集业务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
人员违规兼职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六项 | |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64号) | ||
违规从事募集行为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
人员违规兼职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条第六项 | |
办公场所不独立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条第三项 | |
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76号) | ||
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的违规行为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一条 | 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80号) | ||
信息披露不准确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 | 对**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
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81号) | ||
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 | 撤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人登记。 |
未及时向协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
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条第六项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94号) | ||
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 | 取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撤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 |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